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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知法犯法,肆意掠夺百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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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二 五月 24, 2016 2:59 pm

北 京海淀法 院知 法犯法
  抢 劫百 姓财产没商量

  在我中 华人 民共 和国首都,百 姓心目中的帝都,中 国首善之区北 京,在以习 近 平为首的中 国共 产党始终倡导依法 治 国,公平、公 正执 法的大背景下,北 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 院竟在光 天 化 日之下知 法犯法,公然明目张胆和习主 席唱对台戏,欺 压百 姓,暗箱操作,竟然在我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在北 京黄金地段价值1000多万元的房产莫名其妙变更成与法 院败类法 官有利害关系的赵女士名下。得知所谓新的“房主”信息后我十分震 惊,多次提出书面异 议书交给涉嫌受 贿的经办法 官李东方、孟凯锋和海淀区人 民法 院有关部门,但是到目前为止海淀区人 民法 院置若罔闻,没有任何部门,工作人员与我本人联 系,也没有给我任何书面回 复。那好,既然你们高高在上,不把当事人的异 议当回事,我老百 姓上千万的房产没有了,无家可归,住马路也与你们海淀法 院没有半毛钱关系的话,那么我当事人即普通的老百 姓就把你海淀法 院经办法 官李东方、孟凯锋涉嫌受 贿,有关部门领 导涉嫌渎职,不作为的丑恶 行径公布于世,让中 国的百 姓、领 导看看你们个别司法败类是如何执 法的?有关领 导又是如何面对此事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心安理得领着百 姓进贡的皇饷混日子的丑态曝光于天下,我要让全世界人 民看到中 国北 京市海淀区法 院是如何执 法的?

  附:当时交给经办法 官及海淀法 院有关部门的执行意见书

  执行意见

  申请人:宋先生 电 话:13701059588

  请求审 查事项:
  1、执行程序违反法 律规定
  2、未执行生效判 决
  3、不应当合并执行
  事实与理由:
  一、执行程序违反法 律规定
  1、未收到执行通知
  与(2011)海民初字19995号民事判 决书合并执行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 决书,被执行人没有收到任何书面材料,即直接将(2011)海民初字19995号民事判 决书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发放给(2015)廊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 决书申请执行人,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同一人。
  申请人未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任何书面通知,在得到执行法 官短信通知时,执行款已直接发放给被执行人,违反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人 民法 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 民法 院决定受理执行案 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对执行异 议置之不理
  《执行异 议书》已经于2016年3月4日将书面材料分别交到两个案子的经办法 官李东方和孟凯峰手里。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 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 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 议。执行法 院审 查处理执行异 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 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执行法 院对申请人的执行异 议未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
  二、 未执行生效判 决
  贵院于2011年12月11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19995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赵于判 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申请人房屋折价款一百九十五万六千二百元,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 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间长达五年多。2016年4月14日,接到执行法 官通知被申请人已缴纳扣除申请人承担鉴定费、诉 讼费及应支付 款项后案款1759945.50元。以未同时履行 房屋过户义务抵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 决、裁定和其他法 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 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北 京市高、中级法 院座谈会纪要—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 条规定:“同一执行依据确定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义务,并由同一法 院执行,且一方当事人为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为行为给付义务,若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先义务履行系后义务履行的条件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或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之后仍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义务的次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赵于判 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申请人宋房屋折价款一百九十五万六千二百元,属于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被申请人赵给付房屋折价款后,申请人即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申请人长达五年多时间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漫长的等待中没有收到任何执行款却要求申请人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申请人的利益如何保 障。
  三、不应当合并执行
  本案是申请人宋和被申请人赵离 婚后个人财产分割,案款应发放给申请人宋,而不应扣 留到另一个已进入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再审阶段的集体所有制财产 案子。关于该案的执行异 议书申请人已经于2016年3月4日将书面材料分别交到两个案子的经办法 官李东方和孟法 官手里。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 决书确有重大错误,申请人已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提出再审。被申请人是在原法定代 表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虚假、伪 造等非法手段变更法定代 表人,将离 婚财产分割纠纷混同于企业财产纠纷,借企业之名谋取离 婚财产。
  原审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法 院经办法 官周萍在审判该案涉嫌受 贿三万元人 民币犯罪和枉法裁判及徇私舞弊行为,经办法 官周萍已被调理审判岗位,接受有关部门的调 查和处理。同时申请人通 过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恢复原法定代 表人。
  所以贵院(2011)海民初字19995号民事判 决书不能与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2014)永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 决书合并执行。
  综上所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程序违反法 律规定、未执行生效判 决、不应当合并执行等问题,请求人 民法 院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 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 院
  申请人:宋先生 13701059588
  2016年4月23日


  补充:执行异 议和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立案通知书已交给两位执行法 官李东方和孟凯锋,以上情况反映给贵院领 导及纪检部门后,在我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两位法 官肆无忌惮地将房屋已经过户给对方,此行为纯属打击报复。两位法 官涉嫌受 贿(赵一贯的伎俩,在河北省永清县就曾贿 赂买通法 官,目前该法 官已经被调离审判岗位)。望贵院领 导明查,还我一个公 道,谢谢!

朵朵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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