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不作为,是否应该追责?
广东省茂名市委书记不作为,是否应该追责?
茂名市委、尊敬的许光书 记:
我们曾多次向您反映:“以廖锋为组长,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 团等政 府部门组成的623专案组”践 踏法 律,公然抢走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隆港公 司)10多亿 元资产,抓 走股东及管理人员,驱赶、遣散我们员工,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市委纠正其错误,返还我们的财产。
但茂名市委、市政 府相关部门对此一直装聋作哑,一直放任由茂名港集 团把我们的资产非法霸占,甚至对相关责任人加以袒护。
我们现再次将情况反映,希望您能重视并着手解决问题。不要让某些官 员打着党和政 府的名义将权力腐 败和司法腐 败扩大、恶化,更不要茂名市委一直背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 子的包袱,具体如下:
一、隆港公 司的基本情况。
隆港公 司是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成 立于2003年的有限责任公 司,公 司中没有国有资本。隆港公 司先后投资一亿多元在水东湾东侧(现碧桂园城市花园项目旁)建成并拥有万吨码头泊位、60000立方米石油化工储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公 司是一家资质齐全的石油化工仓储企业,原有员工100多人,自成 立至2013年6 月23日十年以来,一直守法经营。
二、隆港公 司受侵害的情况。
1、茂名中院相关法 官以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保全财产查封和解封裁定,将隆港公 司价值十多亿 元的财产直接交给茂名市国 资 委;将隆港公 司控股的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 司交给茂名市国 资 委。安排茂名港集 团接管隆港公 司、中油王港公 司的业 务。
2013年6 月23日,根据茂名国 资 委的申请,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裁定执行查封。并将隆港公 司近百名员工驱赶出公 司库区,安排茂名市滨海新区茂名港集 团承接了中油王港公 司、隆港公 司在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库区码头、油、气库的经营业 务。
2013年6 月25日,茂名市国 资 委申请对上述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解封。当日,茂名中院立案庭作出了【(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 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于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办公楼、所有生产设施及石油气的查封。但解封后,茂名中院不但没有依法将财产交回隆港公 司,而且也不通知隆港公 司。
在查封期间,茂名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还趁机将隆港公 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 案和印 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申请人并未没有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提起诉 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但至今拒不将已解封的资产交还隆港公 司。
2、茂名市公 安局负责人滥用职权,非法搜 查、拘 禁、驱赶隆港公 司库区30多员工,抓 走隆港公 司股东和管理人员,侵犯隆港公 司财产和权益。
2013年6 月23日,茂名市公 安机 关滥用权力,出动近千警力,非法搜 查、拘 禁隆港公 司库区30多名员工,并将其驱赶出公 司库区。然后,茂名市公 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 警带领茂名市保安服 务公 司和茂名市安达押运有限公 司保安人员值班。
2014年7月14日,茂名市公 安机 关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和拒绝提 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出动近千警力,抢 劫隆港公 司巨额财产。并将正当维护公 司权益及财产不受侵犯的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先后诬以抢 劫国有资产、制 造,最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茂名市政 府负责人要求茂名市港航、海事、经信、消防、安监、环保、防雷、海 关、工商、人社、茂名日报等部门违法协助茂名港集 团遣散隆港公 司员工;协助刊登虚假遗失声明;私刻公章、伪 造签字和文件;违法 办营业执照等各种或行政许可。
2013年10月,茂名市政 府负责人为解决茂名港集 团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的问题,发文要求各相关行政机 关协助港口集 团办 各种证 照,协助茂名港集 团霸占隆港公 司码头库区资产进行非法经营。
2013年12月,茂名市政 府负责人要求各部门协助茂名港集 团直接将隆港公 司、中油王港公 司50多名员工或强行遣散或除名。
2014年5月和9月,茂名港集 团负责人利 用抢 劫而来的隆港公 司资产,伪 造各种文件和财务数据,成功实施金融诈骗5亿 元。且不断以此向银 行和金融机 构取得贷 款。
三、造成的后果:
截止至今日,茂名港集 团非法霸占隆港公 司十亿 元财产并经营谋利至今时间长达三年。由于该团 伙的违法行为,导致隆港公 司停业,公 司所有资产被掠夺、霸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8000万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近亿 元投资被非法侵占,公 司近亿 元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人求索无门,其中债务利息已高达2000万元。而且,以上犯罪行为一天不被停止,每天我们的损失数额都将继续增加。
目前,隆港公 司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各方都断了经济来源,且负债一直在不断增加,一百多个家庭甚至无法解决温饱。
四、我们的请求: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一直通 过各种合法途径举报“623专案组”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要求其停止对隆港公 司的侵害。该团 伙欺 上 瞒 下,竟睁眼说瞎话,登报宣称隆港公 司是国有公 司。不止于此,茂名国 资 委丁德亮、茂名港集 团刘乃英还伙同茂南区法 院相关责任人,目前仍在不断制 造虚假诉 讼,如今年7月4日即将开庭的,要求隆港公 司返还其违法遣散隆港公 司员工所付费用的虚假诉 讼案 件等,企图掩盖犯罪。
综上所述,623专案组相关责任人无 法 无 天,置党的十八精神于不顾,以 权 代 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其错误应当依法处理。但从其行为来看,期待由其自身主动纠正错误,已经不可能。鉴于此,隆港公 司吁 请许光书 记,依据党和人 民赋予您的职责和权 利,责成相关部门对茂名公 安、法 院的司法腐 败、政 府部门滥用职权、茂名市国 资 委和茂名港集 团非法侵占隆港公 司财产和接管隆港公 司经营业 务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归还隆港公 司财产并赔偿损失。
受 害 人: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
2016年7月1日
联 系代 表:李 明 军
联 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5梯202室
我们曾多次向您反映:“以廖锋为组长,茂名市公、检、法和工商、经信、国资、茂名港集 团等政 府部门组成的623专案组”践 踏法 律,公然抢走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隆港公 司)10多亿 元资产,抓 走股东及管理人员,驱赶、遣散我们员工,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市委纠正其错误,返还我们的财产。
但茂名市委、市政 府相关部门对此一直装聋作哑,一直放任由茂名港集 团把我们的资产非法霸占,甚至对相关责任人加以袒护。
我们现再次将情况反映,希望您能重视并着手解决问题。不要让某些官 员打着党和政 府的名义将权力腐 败和司法腐 败扩大、恶化,更不要茂名市委一直背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 子的包袱,具体如下:
一、隆港公 司的基本情况。
隆港公 司是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成 立于2003年的有限责任公 司,公 司中没有国有资本。隆港公 司先后投资一亿多元在水东湾东侧(现碧桂园城市花园项目旁)建成并拥有万吨码头泊位、60000立方米石油化工储库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公 司是一家资质齐全的石油化工仓储企业,原有员工100多人,自成 立至2013年6 月23日十年以来,一直守法经营。
二、隆港公 司受侵害的情况。
1、茂名中院相关法 官以一次没有担保、没有起诉的诉前保全财产查封和解封裁定,将隆港公 司价值十多亿 元的财产直接交给茂名市国 资 委;将隆港公 司控股的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 司交给茂名市国 资 委。安排茂名港集 团接管隆港公 司、中油王港公 司的业 务。
2013年6 月23日,根据茂名国 资 委的申请,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2号】裁定执行查封。并将隆港公 司近百名员工驱赶出公 司库区,安排茂名市滨海新区茂名港集 团承接了中油王港公 司、隆港公 司在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库区码头、油、气库的经营业 务。
2013年6 月25日,茂名市国 资 委申请对上述查封的部分资产进行解封。当日,茂名中院立案庭作出了【( 2013)茂中法立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 司、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于茂名市电白旦场镇青福管区青潭尾村的办公楼、所有生产设施及石油气的查封。但解封后,茂名中院不但没有依法将财产交回隆港公 司,而且也不通知隆港公 司。
在查封期间,茂名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还趁机将隆港公 司市区办公室门锁换掉,将办公室内所有保险柜全部撬开,将办公室内的20多万元现金、所有档 案和印 章洗劫一空。
2013年7月24日,申请人并未没有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提起诉 讼,茂名中院解除了所有诉前保全查封的资产,但至今拒不将已解封的资产交还隆港公 司。
2、茂名市公 安局负责人滥用职权,非法搜 查、拘 禁、驱赶隆港公 司库区30多员工,抓 走隆港公 司股东和管理人员,侵犯隆港公 司财产和权益。
2013年6 月23日,茂名市公 安机 关滥用权力,出动近千警力,非法搜 查、拘 禁隆港公 司库区30多名员工,并将其驱赶出公 司库区。然后,茂名市公 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 警带领茂名市保安服 务公 司和茂名市安达押运有限公 司保安人员值班。
2014年7月14日,茂名市公 安机 关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和拒绝提 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出动近千警力,抢 劫隆港公 司巨额财产。并将正当维护公 司权益及财产不受侵犯的隆港公 司股东及员工12人先后诬以抢 劫国有资产、制 造,最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茂名市政 府负责人要求茂名市港航、海事、经信、消防、安监、环保、防雷、海 关、工商、人社、茂名日报等部门违法协助茂名港集 团遣散隆港公 司员工;协助刊登虚假遗失声明;私刻公章、伪 造签字和文件;违法 办营业执照等各种或行政许可。
2013年10月,茂名市政 府负责人为解决茂名港集 团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的问题,发文要求各相关行政机 关协助港口集 团办 各种证 照,协助茂名港集 团霸占隆港公 司码头库区资产进行非法经营。
2013年12月,茂名市政 府负责人要求各部门协助茂名港集 团直接将隆港公 司、中油王港公 司50多名员工或强行遣散或除名。
2014年5月和9月,茂名港集 团负责人利 用抢 劫而来的隆港公 司资产,伪 造各种文件和财务数据,成功实施金融诈骗5亿 元。且不断以此向银 行和金融机 构取得贷 款。
三、造成的后果:
截止至今日,茂名港集 团非法霸占隆港公 司十亿 元财产并经营谋利至今时间长达三年。由于该团 伙的违法行为,导致隆港公 司停业,公 司所有资产被掠夺、霸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愈8000万元,员工100多人失业,股东近亿 元投资被非法侵占,公 司近亿 元债务无法偿还,债务人求索无门,其中债务利息已高达2000万元。而且,以上犯罪行为一天不被停止,每天我们的损失数额都将继续增加。
目前,隆港公 司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各方都断了经济来源,且负债一直在不断增加,一百多个家庭甚至无法解决温饱。
四、我们的请求: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一直通 过各种合法途径举报“623专案组”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要求其停止对隆港公 司的侵害。该团 伙欺 上 瞒 下,竟睁眼说瞎话,登报宣称隆港公 司是国有公 司。不止于此,茂名国 资 委丁德亮、茂名港集 团刘乃英还伙同茂南区法 院相关责任人,目前仍在不断制 造虚假诉 讼,如今年7月4日即将开庭的,要求隆港公 司返还其违法遣散隆港公 司员工所付费用的虚假诉 讼案 件等,企图掩盖犯罪。
综上所述,623专案组相关责任人无 法 无 天,置党的十八精神于不顾,以 权 代 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其错误应当依法处理。但从其行为来看,期待由其自身主动纠正错误,已经不可能。鉴于此,隆港公 司吁 请许光书 记,依据党和人 民赋予您的职责和权 利,责成相关部门对茂名公 安、法 院的司法腐 败、政 府部门滥用职权、茂名市国 资 委和茂名港集 团非法侵占隆港公 司财产和接管隆港公 司经营业 务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归还隆港公 司财产并赔偿损失。
受 害 人: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 司
2016年7月1日
联 系代 表:李 明 军
联 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山四路85号财富城市花园5梯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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