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抵不过娄星区检察院和娄星区法院的关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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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7号晚上19点55分,娄星区茶园镇春溪村村委门口,跳广 场舞的村 民听到一声巨响,即看到一辆黑色的小车在马路边将我儿子罗雨轩撞上,奇怪的是小车撞人后没有丁点的刹车动作,相反速度加快,导致我儿子飞上了车前盖,然后再飞上挡风玻璃,再被甩到了马路边的水泥地上由于他的逃逸,造成了连续三次伤害 小轿车风驰电掣般的逃离现场,村 民当即打110和120。小车逃离现场后,将同车人放下来后,将车开到湘乡,并且途中将车牌遗弃,毁灭证据。
20分钟后,我老爱人喻雪芬赶到现场,由于救护车找不到地方,只能忍着巨大的悲痛联 系车将孩子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在车上,我爱人紧紧抱住我可伶的孩子,他当时还是有呼吸的,由于前后耽搁的时间太长,我儿子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娄底交 警大队直属一大队接警后,马上进行调 查,锁定了肇事者是双 峰县蛇形山镇的谢洪 辉,并进行了网上通缉,且到谢洪 辉家里多次抓 捕。
四月一号,在强大的压力下,谢洪 辉才迫不得已向交 警大队进行所谓的投案。谢洪 辉到案后,其家属仅仅露了一次面,但是,个个不承认是其亲属,个个都说不认识谢洪 辉。后来,就将我小孩停放在娄底市中心医院的太平间里不管不问,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于25天后我老公将小孩安葬,这是何等的无奈和撕心裂肺的痛!
尸体检验结果证明,但是撞击的是大 腿及腋窝,加上当时的车速并不是太块(肇事者交代是30……40码),致 死的部位是头部,也就是说,假如当时一撞到人,马上刹车,就不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伤害,也就不会死,交 警大队的胡立中对长和卢大副队长在接待我的亲朋时,明确的表态是逃逸致人死亡罪(当时约30人在场),后来查明,肇事者谢洪 辉驾驶的是一辆黑 车,车和车牌由王启茁提 供,而此车的原主人是双 峰县一女人,叫王遇良,车子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均被打谢洪 辉打磨掉,来历不明,且谢洪 辉是是没有驾驶证的,双手是残疾,当时,车子的灯光是严重不合格的,谢洪 辉当时是喝醉了酒(同车人串供),驾驶事先套 牌好的黑 车(当时车辆违 章达500次)在无驾驶证,残疾不具备驾驶能力的情况下,且明知道车辆严重不合格,会对社 会造成巨大威胁的情况下,不顾一切的开车,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故意成分。但是,由于娄星区检 察院的检 察长和肇事谢者洪 辉是亲属,此案后来就慢慢被融入了人情长中,也被串供了,更可恨的是,案子到了娄星区检 察院后,检 察官刘 华再也不接死者家属电 话,也不听死者家属的要求,在案子移交娄星区法 院后,没有任何的文件或者口头的形式通知我们家属。就以简单的交通肇事罪提起公 诉,刑期也建议为3年半到5年,在公 诉时,刘 华心虚得很,都没有念出建议刑期。在庭上,谢洪 辉凶 残的眼神盯着我,台下是他部分黑社 会团 伙成员,还有警 察朋友。
在法庭上,法 院居然不允许死者家属就刑事发言,在死者家属愤然大怒的情况下,法 官还强 制不允许说话,最后,在人 民陪审员的要求下,才让我发言! 在现在的法 制体 制下,由于是公 诉案 件,只要检 察院认为合理,死者家属就没任何办法了,!
娄星区检 察院和娄星区法 院在各种关系的驱使下,对谢洪 辉案作出了匪夷所思的从轻判 决,本人对此表示强烈的愤慨和抗 议,并对娄星区检 察院和娄星区法 院为谢洪 辉推脱罪责在法 律断章取义表示强烈抗 议
事实依据及理由:1 娄星区检 察院以交通肇事罪逃逸罪进行起诉,刑期是3-7年,鉴于谢洪 辉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所以判 刑4年。但是,娄星区检 察院和娄星区法 院对受 害 者家属提出的质疑毫不理会,并且在法庭上阻止受 害 者家属的发言,并且态度相当恶劣(有录 音为证),首先,谢洪 辉没有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是无牌无证的报废车,且安全系数严重不合格,谢洪 辉是一个严重的残疾,根本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能力,在明知自己驾驶车辆会给社 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套 牌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在档 案中可以看出,谢洪 辉在撞人时的车速只有30-40码,但是,撞人后,没有丝毫的减速,相反加速行驶,(因为我儿子被车子拖行50多米,被撞飞飞上引絷盖,再飞上挡风玻璃,再甩出去,由于谢洪 辉的故意加速,导致连续3次伤害),第一次撞击的部位是腋窝及大 腿,但是最终致 死的原因是颅脑损伤,这和肇事者的加速逃跑有着直接的关联,也就是说,他不逃跑我爱子就不会死亡,典型的因为逃逸致 死,因为他的主观加速逃逸,才导致我儿子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伤害。也就是说,撞人后,不停车,直接加速往前冲,带有很大的主观故意成分,且连续的伤害,才是导致我儿子死亡的真正原因。
3在逃逸后,为销毁证据,谢洪 辉丢弃车牌(套 牌)
4,谢洪 辉的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轻判的主要依据,因为,谢洪 辉已经被公 安机 关锁定,且多次被抓 捕,才去公 安机 关自首,其自首的情节被法 院刻意夸大。
5其民事赔偿4万元也不能作为轻判的依据,其出了4万元的安葬费后,并没有取得家属的谅解,且判 决后尚有18万元拒绝支付,
6娄星区法 院明显的偏袒凶手,在这么恶劣的情节下,居然来和我谈,民事赔偿30万,立马放人
7谢洪 辉的表姐是娄星区检 查院的副检 查长,在民事赔偿上,也是判 决得不可思议,我儿娄星区生活了几年,且我的户口是国 家户口,但是不按城镇户口进行判 决,且娄星区检 察院据不接受申 诉,
去申 诉时,还险遭娄星区检 察院工作人员殴 打。
20分钟后,我老爱人喻雪芬赶到现场,由于救护车找不到地方,只能忍着巨大的悲痛联 系车将孩子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在车上,我爱人紧紧抱住我可伶的孩子,他当时还是有呼吸的,由于前后耽搁的时间太长,我儿子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娄底交 警大队直属一大队接警后,马上进行调 查,锁定了肇事者是双 峰县蛇形山镇的谢洪 辉,并进行了网上通缉,且到谢洪 辉家里多次抓 捕。
四月一号,在强大的压力下,谢洪 辉才迫不得已向交 警大队进行所谓的投案。谢洪 辉到案后,其家属仅仅露了一次面,但是,个个不承认是其亲属,个个都说不认识谢洪 辉。后来,就将我小孩停放在娄底市中心医院的太平间里不管不问,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于25天后我老公将小孩安葬,这是何等的无奈和撕心裂肺的痛!
尸体检验结果证明,但是撞击的是大 腿及腋窝,加上当时的车速并不是太块(肇事者交代是30……40码),致 死的部位是头部,也就是说,假如当时一撞到人,马上刹车,就不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伤害,也就不会死,交 警大队的胡立中对长和卢大副队长在接待我的亲朋时,明确的表态是逃逸致人死亡罪(当时约30人在场),后来查明,肇事者谢洪 辉驾驶的是一辆黑 车,车和车牌由王启茁提 供,而此车的原主人是双 峰县一女人,叫王遇良,车子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均被打谢洪 辉打磨掉,来历不明,且谢洪 辉是是没有驾驶证的,双手是残疾,当时,车子的灯光是严重不合格的,谢洪 辉当时是喝醉了酒(同车人串供),驾驶事先套 牌好的黑 车(当时车辆违 章达500次)在无驾驶证,残疾不具备驾驶能力的情况下,且明知道车辆严重不合格,会对社 会造成巨大威胁的情况下,不顾一切的开车,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故意成分。但是,由于娄星区检 察院的检 察长和肇事谢者洪 辉是亲属,此案后来就慢慢被融入了人情长中,也被串供了,更可恨的是,案子到了娄星区检 察院后,检 察官刘 华再也不接死者家属电 话,也不听死者家属的要求,在案子移交娄星区法 院后,没有任何的文件或者口头的形式通知我们家属。就以简单的交通肇事罪提起公 诉,刑期也建议为3年半到5年,在公 诉时,刘 华心虚得很,都没有念出建议刑期。在庭上,谢洪 辉凶 残的眼神盯着我,台下是他部分黑社 会团 伙成员,还有警 察朋友。
在法庭上,法 院居然不允许死者家属就刑事发言,在死者家属愤然大怒的情况下,法 官还强 制不允许说话,最后,在人 民陪审员的要求下,才让我发言! 在现在的法 制体 制下,由于是公 诉案 件,只要检 察院认为合理,死者家属就没任何办法了,!
娄星区检 察院和娄星区法 院在各种关系的驱使下,对谢洪 辉案作出了匪夷所思的从轻判 决,本人对此表示强烈的愤慨和抗 议,并对娄星区检 察院和娄星区法 院为谢洪 辉推脱罪责在法 律断章取义表示强烈抗 议
事实依据及理由:1 娄星区检 察院以交通肇事罪逃逸罪进行起诉,刑期是3-7年,鉴于谢洪 辉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所以判 刑4年。但是,娄星区检 察院和娄星区法 院对受 害 者家属提出的质疑毫不理会,并且在法庭上阻止受 害 者家属的发言,并且态度相当恶劣(有录 音为证),首先,谢洪 辉没有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是无牌无证的报废车,且安全系数严重不合格,谢洪 辉是一个严重的残疾,根本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能力,在明知自己驾驶车辆会给社 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套 牌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在档 案中可以看出,谢洪 辉在撞人时的车速只有30-40码,但是,撞人后,没有丝毫的减速,相反加速行驶,(因为我儿子被车子拖行50多米,被撞飞飞上引絷盖,再飞上挡风玻璃,再甩出去,由于谢洪 辉的故意加速,导致连续3次伤害),第一次撞击的部位是腋窝及大 腿,但是最终致 死的原因是颅脑损伤,这和肇事者的加速逃跑有着直接的关联,也就是说,他不逃跑我爱子就不会死亡,典型的因为逃逸致 死,因为他的主观加速逃逸,才导致我儿子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伤害。也就是说,撞人后,不停车,直接加速往前冲,带有很大的主观故意成分,且连续的伤害,才是导致我儿子死亡的真正原因。
3在逃逸后,为销毁证据,谢洪 辉丢弃车牌(套 牌)
4,谢洪 辉的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轻判的主要依据,因为,谢洪 辉已经被公 安机 关锁定,且多次被抓 捕,才去公 安机 关自首,其自首的情节被法 院刻意夸大。
5其民事赔偿4万元也不能作为轻判的依据,其出了4万元的安葬费后,并没有取得家属的谅解,且判 决后尚有18万元拒绝支付,
6娄星区法 院明显的偏袒凶手,在这么恶劣的情节下,居然来和我谈,民事赔偿30万,立马放人
7谢洪 辉的表姐是娄星区检 查院的副检 查长,在民事赔偿上,也是判 决得不可思议,我儿娄星区生活了几年,且我的户口是国 家户口,但是不按城镇户口进行判 决,且娄星区检 察院据不接受申 诉,
去申 诉时,还险遭娄星区检 察院工作人员殴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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