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轻生命惨遭杀害 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一个年轻生命惨遭杀害 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山东聊城又出大事了
一个年轻生命惨遭杀 害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我叫赵金贵,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王宅人。人生最大的痛苦莫大于中年丧子,我的儿子赵庆波惨遭杀 害,当年21岁。失子之痛,痛彻心扉,而山东省高院却违背事实,枉法错判,使犯罪分 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家人得不到精神上慰藉,更可恶之事,受害方至今未得到民事赔偿。
【案发过程】 2005年11月7日晚,赵庆波在聊城市区与贾志强因琐事发生口角,贾志强持刀欲行 凶 杀 人。我儿赵庆波见势不妙,便向东逃跑,(此事有证人作证)而贾志强伙同肖际雷、李秀岭三人在后面紧追不舍。三人跑步追不上,又拦截一辆出租车继续追赶。我儿被 逼无奈,逃进一条胡同,进入一居民家中躲藏。三人随后追上,将我儿打 倒在地,在无任何反 抗能力下,肖际雷、李秀岭用 力踢我儿头部。同时,贾志强持刀刺向我儿身 体,连捅十一刀,刀刀致命。我儿声声呼救,也不能阻止其犯罪暴 行,至我儿死亡。贾志强丧 心 病 狂,并没
有到此结束犯罪恶 行,出院门时,遇到怕我儿出事而后赶到的董祝秋,掏出尖刀朝董背部、右前臂刺了三刀致其重伤。(此有公 安机 关询问笔录、法 医鉴定为证)
【我的观点】行 凶团 伙归案后,这一严重刑事案 件,聊城中级法 院本已作出公 正判 决,但肖际雷在逃,贾志强、李秀岭以及窝藏犯储伟华上诉至山东省高院,该院违背事实,受 害 者未得到任何民事赔偿、精神安抚,山东省高院枉法改判,认定贾志强、李秀岭有自首情节,(聊城公、检、法未认定自首情节),(详见一审判 决书第九页第二段)储伟华情节轻微,其改判缓刑,贾志强由死刑改判死缓,李秀岭减刑一年。
杀 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山东省高院吕仲亚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暗箱操作,未通知我方到庭,连判 决书在我催要后下达。法 官吕仲亚一审时在聊城中级法 院任职,二审期间已经调任省高级法 院,并担任本案主审审判法 官,其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之嫌!至省高院、省高检申 诉均不予理睬!案犯并无任何悔罪表现,民事赔偿一直未付,民事赔偿数额过低,
使我不能谅解的,两审法 院均未对精神赔偿给予支持。省高院二审违反了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1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应给予精神损害抚 慰金赔偿。
我曾到山东省人 大反映此事,2007年4月10日,其发函至省检 察院要求其抗 诉,省检 察院让等待。多次去省检 察院要求抗 诉,接待人员变动,并且查不到省人 大函。后来,我多次到有关部门、最高法 院、最高检 察院全国人 大求助,均无结果。
最基本的人 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一个生命惨遭杀 害,而凶手未能得到应有惩处,公平正义何 在?谁无亲情骨肉,谁不想儿孙绕膝,以享天伦之乐,又有谁能为我儿安息九泉,告慰亡灵,抚我受伤之心灵!
我希望广大网 民给予公 正公平的讨论,引起社 会的高度关注,然亡灵在九泉之下得到安息,维护 法 律尊严!
受害人的父亲:赵金贵
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王宅北街
联系电话:13396228945
一个年轻生命惨遭杀 害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我叫赵金贵,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王宅人。人生最大的痛苦莫大于中年丧子,我的儿子赵庆波惨遭杀 害,当年21岁。失子之痛,痛彻心扉,而山东省高院却违背事实,枉法错判,使犯罪分 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家人得不到精神上慰藉,更可恶之事,受害方至今未得到民事赔偿。
【案发过程】 2005年11月7日晚,赵庆波在聊城市区与贾志强因琐事发生口角,贾志强持刀欲行 凶 杀 人。我儿赵庆波见势不妙,便向东逃跑,(此事有证人作证)而贾志强伙同肖际雷、李秀岭三人在后面紧追不舍。三人跑步追不上,又拦截一辆出租车继续追赶。我儿被 逼无奈,逃进一条胡同,进入一居民家中躲藏。三人随后追上,将我儿打 倒在地,在无任何反 抗能力下,肖际雷、李秀岭用 力踢我儿头部。同时,贾志强持刀刺向我儿身 体,连捅十一刀,刀刀致命。我儿声声呼救,也不能阻止其犯罪暴 行,至我儿死亡。贾志强丧 心 病 狂,并没
有到此结束犯罪恶 行,出院门时,遇到怕我儿出事而后赶到的董祝秋,掏出尖刀朝董背部、右前臂刺了三刀致其重伤。(此有公 安机 关询问笔录、法 医鉴定为证)
【我的观点】行 凶团 伙归案后,这一严重刑事案 件,聊城中级法 院本已作出公 正判 决,但肖际雷在逃,贾志强、李秀岭以及窝藏犯储伟华上诉至山东省高院,该院违背事实,受 害 者未得到任何民事赔偿、精神安抚,山东省高院枉法改判,认定贾志强、李秀岭有自首情节,(聊城公、检、法未认定自首情节),(详见一审判 决书第九页第二段)储伟华情节轻微,其改判缓刑,贾志强由死刑改判死缓,李秀岭减刑一年。
杀 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山东省高院吕仲亚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暗箱操作,未通知我方到庭,连判 决书在我催要后下达。法 官吕仲亚一审时在聊城中级法 院任职,二审期间已经调任省高级法 院,并担任本案主审审判法 官,其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之嫌!至省高院、省高检申 诉均不予理睬!案犯并无任何悔罪表现,民事赔偿一直未付,民事赔偿数额过低,
使我不能谅解的,两审法 院均未对精神赔偿给予支持。省高院二审违反了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1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应给予精神损害抚 慰金赔偿。
我曾到山东省人 大反映此事,2007年4月10日,其发函至省检 察院要求其抗 诉,省检 察院让等待。多次去省检 察院要求抗 诉,接待人员变动,并且查不到省人 大函。后来,我多次到有关部门、最高法 院、最高检 察院全国人 大求助,均无结果。
最基本的人 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一个生命惨遭杀 害,而凶手未能得到应有惩处,公平正义何 在?谁无亲情骨肉,谁不想儿孙绕膝,以享天伦之乐,又有谁能为我儿安息九泉,告慰亡灵,抚我受伤之心灵!
我希望广大网 民给予公 正公平的讨论,引起社 会的高度关注,然亡灵在九泉之下得到安息,维护 法 律尊严!
受害人的父亲:赵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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