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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西秀区法院***渎职,徇私枉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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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朵朵什么人 周一 九月 05, 2016 3:06 pm

尊敬的领 导:

您好!

因西秀区法 院违法调解、违法执行,在通 过审判监 督程序撤销原调解书后又拒不依法履行执行回转职责,导致反映人此前遭违法执行的价值上千万的资产不能执行回转。该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致反映人损失上千万元,故不得已向尊敬的各位领 导及所属部门反映,望通 过您及所属部门的关心及督促,要求西秀区法 院尽快依法履行职责,追回反映人价值上千万元的资产。

一、案 件基本情况。

反映人蔡志强系福建在安经商的商人,在安顺开展多种经营的同时,与同为福建商人朱福珍、朱世明合伙经营安顺市西秀区永顺砂石厂(该砂石厂价值至少1200万元以上,就是反映人要求追回的资产)。

2014年3月13日,罗培培(安顺本地人)以与反映人 民间借贷纠纷案 件为由向西秀区法 院起诉反映人,法 院立案的案号分别为(2014)西民初字第588号、589号、590号、591号、592号,共五个案 件,涉案借款本金430万元(罗培培认起诉称,但没这么多)。

2014年4月10日上午9时,反映人迫于罗培培及西秀区法 院的违法审理行为,在全部认可罗培培起诉本金430万元的同时,也被法 院决定按月利率5%的标准向罗培培支付利息。

2014年8月14日,罗培培向西秀区法 院申请执行反映人430万元本金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反映人同样迫于罗培培及执行法 官被罗培培买通的事实,不得已在执行法 官草拟的所谓和解协议上签字,同意将反映人价值至少1200万元的安顺市西秀区永顺砂石厂及价值至少180万元的三套住房全部以抵债的方式抵偿罗培培的前述债务。

由于西秀区法 院审判、执行程序均违法,且不对执行财产进行分别估价,导致反映人价值至少1380万元以上的资产全部被罗培培据为己有,不得已,反映人通 过网络举报西秀区法 院,该院领 导迫于压力,才将罗培培诉反映人的前述五个案 件通 过审判监 督程序决定再审。

该案再审后,西秀区法 院重新作出判 决:1、撤销(2014)西民初字第588号、589号、590号、591号、592号调解书;2、判 决反映人偿还罗培培借款本金300万元(五个案 件),同时按银 行利率支付利息。

西秀区法 院判 决后,罗培培不服,上诉至安顺中级法 院,该院维持原判。

二、反映人要求执行回转永顺砂石厂的理由及西秀区法 院执行违法的依据。

反映人被西秀区违法执行的永顺砂石厂至少价值1200万元以上,可以可以通 过评估即可认定。即便是执行原调解书的430万元本金,也须对执行标的作价,即对每一项执行财产作价。关于作价,法 律规定非常明确。即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 民法 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 民法 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两部一院通知)第26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 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西秀区法 院在执行原调解书时,没依据前述规定对反映人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西秀区永顺砂石厂及房屋依法进行作价,导致反映人损失达千万元。当该院启动再审程序并撤销据以作出执行裁定的调解书后,依法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于法有据。但反映人依法提出的前述请求,遭到西秀区法 院的违法拒绝,其仅以前后判 决确认的金额之间差额作为回转标的,该院拒不对反映人依据原调解书被执行的财产依法评估或作价并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不但违法,更侵害反映人的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全国外商人,千万不要到贵州安顺去投资,那边政 府黑,法 院更黑,由于西秀区法 院拒不依法履行其职责,导致反映人价值千万元的资产不能回转,严重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法得到解决,不得已通 过此方式向尊敬的领 导反映,望能依法督促西秀区法 院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按反映人诉求予以解决。此致

敬礼

反映人:蔡志强

电话:18083339999

2016年8月28日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829
注册日期 : 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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