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事件暴出权势撑腰 恶意欠款欠伤援疆民意
暴力事件暴出权势撑腰 恶意欠款欠伤援疆民意
---------新缰哈密晟公司违法开发腐伤民生
要点提示:习 近 平 总 书 记指出:“我国人民生活总体越来越好,但我们时刻都要想着那些生活中还有难处的群众”。
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带着实现人生发展的梦想,圆好企业发展的理想,乘党 中 央、国 务 院实现西部大开发跨越式发展的春风,放心的选择到河南省对口援建的新缰哈密市寻求发展的机会。然而就在他们和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约30万平方米的“前进机建市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以后,先期按续定的《补充合同》进行了第一期十栋商铺57000平方米的施工,并于2013年11月中旬按合同约定主体框架封顶完工后。哈密晟宇公司却和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因工程进度确认及据此支付进度款上发生了分歧,引发了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连带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达2287.5万元。就此哈密晟宇公司还组织了200多名纹身的社会青年及部分铁路技校学生到施工现场强行推搡、谩骂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20多名管理人员及30多名工人并将他们驱赶离场。同时还侵占现场各种建筑材料,造成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损失:3137.10万元。以及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全额垫资建造的临时设施、道路管网、广告牌和项目部等价值604万元。加上哈密晟宇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287.5万元,合计造成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损失达:6028.6万元。目前合同无法履行,以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多次向第十三师报告并公 安 机关报案,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有关土地、建设、司法等部门和河南省建设厅驻疆办的负责人才组织了两次协调会,达成了没有恢复施工之前不准再找其他单位代替施工,并责成双方尽快妥处。但是,第一期十栋商铺已由哈密晟宇公司找施工队整修善后全部销售完毕并获1亿多元的利益,但仍未支付欠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的所有欠款。特别是哈密晟宇公司总工程师,实际控制人刘同科多次向郑 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索贿140多万元(有银行为证)的涉嫌犯罪事实也无人问责追查。肩负着感恩和真诚的心情向上级反映,以期妥处。因为我们深受习 近 平 总 书 记讲话感动,他指出:“我们要继续努力,把人民的期待变成我们的行动,把人民的希望变成生活的现实”。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分公司),在2013年6月份经邀标承揽由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宇公司)发包的“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前进机电市场工程项目”。然而在一期工程完工后需要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却以工程未按进度完工拒付工程进度款,造成2287.5万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工程合同无法推进,施工人员被驱赶等事。经我们多次恳求,第十三师有关部门先后两次组织协商解决未果,使一起合同纠纷演化成了损害众多农民工利益,挫伤同行业“援疆”积极性的社会问题,并引出了公务人员索贿***的问题。所以,这起个案争议已经超越了一般利益诉求,涉及到了一些人民群众对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或将影响到部分“援疆”的战略决策和发展环境,侵蚀民族团结大局的民心根基。为此,我们不敢就此沉默,也不能采取非理性方式折腾,更不想在内心质疑中选用不信任的诉求渠道,继续成为他们利益圈套中的牺牲品,让农民工和他们的妻子儿女们跟上我们再忍受痛苦的煎熬。我们以诚信客观的责任向上级反映在误入这个陷井中触碰到的一些贪腐违法问题,以渴求上级领导从个案入手抓好普遍惩防,还我们以公正,予民生以阳光。
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关于事情的总体情况
2013年经朋友杜建伟介绍,我们于4月17日来到哈密晟宇公司洽谈拟承建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的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的施工。当时该公司董事长反复给我们推介说这个工程是第十三师招商项目,总投 资15亿元。你们只管施工就行,涉及到行政审批、管理、收费和一切手续咱们都有关系可以摆平。我们远跨边疆地区搞工程肯定会遇到很多麻烦和制约,有他们这种硬关系,就会顺利施工。而且我们也是基于哈密又是河南省对口援建地区的考量,想借势西部大开发跨越式发展的政 策东风,未精准甄别就达成了意向。
此后这件事情的推进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签定施工合同及前期准备工作。经晟宇公司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安排我们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了水电路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准备工作。晟宇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我们发出书面《投标邀请函》(附件1)。我们又于6月10日对晟宇公司指定要求的围墙、广告牌等进行了垫资施工。至此,我们加上各种人员工资、材料购置和准备性施工已垫资达200多万元工程款,却未收到晟宇公司任何付款。而且我们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哈密分公司加强这一工程的后续工作。我们非常担忧工程中标、价款等会发生变化,多次找他们催要已经垫资的款项,然而晟宇公司的何君杰又信誓旦旦地向我们保证钱不是问题,咱们在十三师各路关系一路通等,让我们继续垫资才可以拿到工程,并且向我们通报了中标价为1336/平方米,但至今未给书面中标书。当时我们看到了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5月10日发的《企业投 资备案证明》(项目备案证号:发改投 资(2013)备27号)附件2)。虽然思想上也顾虑到了风险,但又急于揽下这项工程,又怕前期投入无果。加之出于对口头承诺的信任和对政 策法制、发展环境的信心,就于2013年6月15日在哈密该公司负责人何君杰的棉花加工厂里由王银山代表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由张建刚代表晟宇公司签定了《建设施工合同》。
第二阶段:因工程进度引起的分歧。
合同约定承包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及道路管网。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到2016年6月15日竣工,工期为1095天,合同价款2.4亿元,并约定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款。至此,我们放心的组织施工,可是就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十栋商铺楼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推迟到8月6日晟宇公司才送达给我们。8月14日我方组织土方开挖,9月22日开始基础施工,11月17日共计57000M2的十栋商铺框架主体全部封顶完工,且全部由我公司垫资完成。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晟宇公司应依照9月26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附件4主要条款缩印文本)约定支付我们70%的工程款。但是,晟宇公司未按合同每平方米包干价1250元的价款7125万元支付我方工程款4987.5万元。只是支付了2700万元,造成欠我公司2287.5万元的后果。他们只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的理由就是哈密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工程量,造成十栋商铺没有封顶。《补充合同》第三条商定的工程限期中有“第壹期拾栋2013年11月15日前全部封顶”的制约性条款。实际情况是天气原因无法确保工程质量保持正常施工了,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且我方也书面提出从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15日停工,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执行的(附件5)。之后我们基于天气回暖的客观条件又坚持施工到11月17日,这期间的工程量晟宇公司不予确认。我们的根据是主体框架完工并封顶了,既然已经完工就应按合同约定要求付给我们70%的工程款,不然我们也无法支付100多名农民工(这是内地去的农民工,为了新缰,我方想尽一切办法把新缰本地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完毕)的工资以及材料款(附件6),由此必然引发恶性的连锁反应,蓄积社会矛盾,潜伏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他们执意以“十栋商铺没有封顶,墙体未做好”为由继续拒付我们工程款,由此形成了工程争议点。虽然晟宇公司没有支付我方足额工程款。但我们前期和这十栋商铺投入巨资并且又有100多名农民工的血汗钱注入了这个工地。所以,我们还是极力维合同及这种已经丧失对等平衡的合作关系,苦心劝说农民工在2014年1月26日忍痛返乡,减少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的压力。
第三阶段:第十三师组织首次协调未果。
2014年3月1日,我方所有管理人员全部到达现场做复工的全面准备工作,然而晟宇公司管理人何君杰不让我们做任何准备,并且告诉我们说:“今年我们又变了,必须继续全部垫资才可以施工,如果不愿意干的话可以全部走人”。我们已经忍受了他们欠2287.5万元巨款的沉重负担了,如果再垫款实在无法进行了。无奈之际我们先后两次向第十三师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诉说我们民间“援疆”遇到的苦衷和他们的失信及粗鲁行为。特别反映了因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等。3月26日火箭农场领导找我们了解此事,并于3月27日、28日组织召开了由第十三师建设局、司法局、劳动局、火箭农场负责人等参加的双方协调会,没有达成实质性意见。2014年3月29日晟宇公司向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哈密分公司发出了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面通知(附件7)。我方集团公司于2014年4月3日书面向晟宇公司函复时再次明确“催要工程欠款、协商解决争议”的主要意见。
第四阶段:突发驱赶我方施工人员事 件。
2014年4月7日晟宇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总工程师刘同科(正式身份系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率领一些纹身长发的社会青年和部分铁路技校学生200多人(附件11)强行闯入施工现场以推搡和训斥、谩骂的威胁手段将我方20多名工程管理人员及30多名工人赶出施工现场,并将大门门锁更换和大墙上施工承建单位改成晟宇公司的名称。我方人员极力克制才避免。此举在该区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负面影响。有的当地好心的居民告诉我们:“千万不要惹他们,这伙人什么事都做得出来”。而且刘同科还指着农民工万文斥责说,再敢去上仿弄死你们。当时我们给火箭农场公 安派出所打了5次电话后才迟缓赶到现场。与此同时郑州一建负责人也多次向十三师建设局的郑智强副局长报告紧急情况,他只是答应很快到现场,其实际上并未到现场。我们在这里感到了恐惧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一起个案纠纷要酿成流血冲突的后果才是解决的转折和契机吗?由于他们这样强行侵占行为造成我方哈密分公司工地的木材、钢材等材料及办公用品总计损失达3137.10万元。同时造成项目部管理资料、办公用品等大部分丢失或损坏、损毁。至此,我们哈密分公司副总樊国庆也被他们无端推搡谩骂,加上体虚有病,悲伤含恨离开人世,又为我们增加了新的伤痛。对于这起事件的幕后力量我们不敢乱加猜测和评论,但是诸多的为什么疑问引起了我们的警觉和深思,这些行为究竟是恶势力的做法,还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外在表现,或者是其他什么性质的举动。我们害怕遭到更严重的冲 击,就向第十三师的有关领导反映了此事和我们进一步的担忧。4月17日第十三师的政法委、建设局、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新缰建筑管理处主任于川都在建设局郑智强副局长主持下召开了第二次协调会(附件9),会议以批评我方为主,也形成了几点初步意见,明确提出在双方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不予复工,并且禁止另请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等。4月18日,我们哈密分公司就此赶人占物事 件向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 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未得到任何处理和答复。
二、关于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机关“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我们不对十三师任何行政部门和人员作情绪化、猜测性评价,但是晟宇公司多环节违规违法的事实确实向我们提示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又让人费解。
1、2013年9月已开工建设(《开工报告》附件12),却在2014年4月挂出了招拍公示(附件13)。
2、2013年11月12日停工后晟宇公司仍坚持指责我方擅自停工造成工程没有完工,然而他们却于11月8日以工程已经完工向第十三师房产管理局提出了办理房屋预售的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4),并已销售完毕获1亿多元收益。
3、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我方协议包干价为1250元/平方米,中标价却为1366元/平方米,按30万平方米的工程量测算,每平方米多做预算价款116元,合计约3500万元。他们明确说这多出的部分是要打点有关领导的(《规划许可证》附件15),虽然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印证,但价款差形成的利益就是最大的佐证。
4、建筑密度为44.9%,容积率达1.33,超出了国家相关设计标准一倍以上。且此处原为种棉耕地,现周围仍然与棉花地相连接。
5、我方按《合同书》第六章第26项第4款之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补充合同》第六条第1款之规定:“承包方将一期开工的十栋商铺主体框架完工后,(由发包方)支付十栋商铺合同款的70%”。而且在《补充合同》中第十条第2款中还约定工程“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0%承担延期违约金”。但是,第十四条第2款又有约定如果工程“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20%承担违约金”。如此相互矛盾和明显失去公平的条款哪有平等可言。叙述到这时不由得使我们想起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多么的具有现实意义。
三、关于刘同科***问题的举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讲:“在中国共 产 党 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腐 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查处一个,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怀着这样的信念和忠诚,我们举报十三师贪腐分子刘同科。其身份证号码为:652222197604151517。住址:新缰自 治区哈密市东郊路30栋2单元602房。系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兼任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1、刘同科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由向我方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索要电脑。并要求王银山在刘同爱(刘同科哥哥)处购买。哈密分公司王银山分别于2013年7月1日、8月5日、10月11日,先后三次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农业银行新缰分行向刘同爱转帐5万元、4.052万元、1.065万元,合计10.117万元。
2、2013年7月3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1.5万元招待费。
3、2013年7月5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说是给第十三师建设局长送礼。
4、2013年9月19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现金,说是给监理公司、质检站等单位中秋节送礼。
5、2013年9月27日刘同科又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由王银山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缰分行转帐到刘同科帐户(附件19)。
6、2013年10月28日刘同科在哈密公司领取招投标文件时又向我公司索要4万元现金。
7、2013年11月17日刘同科购买衣服时让王银山刷卡帮其支付800元费用。
8、2013年11月15日刘同科以帮哈密分公司向晟宇公司讨要工程款为由向我们索要110万元,2014年1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缰分行向刘同科帐户转帐。
四、我们的诉求
1、要求晟宇公司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2287.5万元。
2、要求晟宇公司赔偿因暴 力 侵 占我方办公用品、钢材、木材等材料费3137.10万元。
3、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全额垫资建造的临时设施、道路管网、广告牌和项目部等价值604万元。
4、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因其合同违约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按规定追究暴 力 事 件中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违法责任并向我方赔礼道歉。
6、依法追究晟宇公司刘同科索贿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
7、依规对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追究责任。
总之,现阶段问题似乎已经陷入僵局,纠纷难以理清头绪,分歧难以明晰是非,事实难以精确判断,终究是一个案,本该步入讼诉渠道求得公正解决,但是,如此的话此案给我们带来的普遍意义就会被忽略,而且已经积怨叠加的蓄积力就可能爆发,潜伏在十三师的违规违法隐患就可能继续祸害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为此,我们盼望把这起纠纷作为典型处理,以化解各种矛盾,严处违规违法问题,并以此向全社会传递健康发展的正能量。针对存在问题,我们归纳起来主要在五个方面:一是我们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前期对合作资信、投 资环境、操作流程甄别不够准确,盲目垫资,为晟宇公司设套逼盟鉴定显失公平的《补充合同》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我们为了小团体利益助长了他们大胆违规操作的胆气和空间,责难推卸;三是暴 力驱赶我方施工人员事件,虽然我方报案但无任何处理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是晟宇公司至今欠我方工程款2287.5万元和材料损失费3137.10万元及临建设施604万元,三项合计:6028.6万元。五是涉嫌索贿的国家公务员刘同科至今仍未有任何组织核查处理此事。因此,我们恳请上级从优化西部大开发的发展环境,维 护 中 央援疆大局和珍惜民族团结根基着眼,重视一下这起看似个性实属共性问题的事件,使问题尽早妥善解决,真正落实好习 近 平 总 书 记提出的特别是要做好“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以保障,心灵充满温暖”。
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2015年4月25日
要点提示:习 近 平 总 书 记指出:“我国人民生活总体越来越好,但我们时刻都要想着那些生活中还有难处的群众”。
2013年上半年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公司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带着实现人生发展的梦想,圆好企业发展的理想,乘党 中 央、国 务 院实现西部大开发跨越式发展的春风,放心的选择到河南省对口援建的新缰哈密市寻求发展的机会。然而就在他们和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约30万平方米的“前进机建市场”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以后,先期按续定的《补充合同》进行了第一期十栋商铺57000平方米的施工,并于2013年11月中旬按合同约定主体框架封顶完工后。哈密晟宇公司却和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因工程进度确认及据此支付进度款上发生了分歧,引发了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连带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达2287.5万元。就此哈密晟宇公司还组织了200多名纹身的社会青年及部分铁路技校学生到施工现场强行推搡、谩骂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20多名管理人员及30多名工人并将他们驱赶离场。同时还侵占现场各种建筑材料,造成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损失:3137.10万元。以及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全额垫资建造的临时设施、道路管网、广告牌和项目部等价值604万元。加上哈密晟宇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287.5万元,合计造成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损失达:6028.6万元。目前合同无法履行,以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多次向第十三师报告并公 安 机关报案,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有关土地、建设、司法等部门和河南省建设厅驻疆办的负责人才组织了两次协调会,达成了没有恢复施工之前不准再找其他单位代替施工,并责成双方尽快妥处。但是,第一期十栋商铺已由哈密晟宇公司找施工队整修善后全部销售完毕并获1亿多元的利益,但仍未支付欠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的所有欠款。特别是哈密晟宇公司总工程师,实际控制人刘同科多次向郑 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索贿140多万元(有银行为证)的涉嫌犯罪事实也无人问责追查。肩负着感恩和真诚的心情向上级反映,以期妥处。因为我们深受习 近 平 总 书 记讲话感动,他指出:“我们要继续努力,把人民的期待变成我们的行动,把人民的希望变成生活的现实”。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分公司),在2013年6月份经邀标承揽由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宇公司)发包的“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前进机电市场工程项目”。然而在一期工程完工后需要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却以工程未按进度完工拒付工程进度款,造成2287.5万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工程合同无法推进,施工人员被驱赶等事。经我们多次恳求,第十三师有关部门先后两次组织协商解决未果,使一起合同纠纷演化成了损害众多农民工利益,挫伤同行业“援疆”积极性的社会问题,并引出了公务人员索贿***的问题。所以,这起个案争议已经超越了一般利益诉求,涉及到了一些人民群众对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或将影响到部分“援疆”的战略决策和发展环境,侵蚀民族团结大局的民心根基。为此,我们不敢就此沉默,也不能采取非理性方式折腾,更不想在内心质疑中选用不信任的诉求渠道,继续成为他们利益圈套中的牺牲品,让农民工和他们的妻子儿女们跟上我们再忍受痛苦的煎熬。我们以诚信客观的责任向上级反映在误入这个陷井中触碰到的一些贪腐违法问题,以渴求上级领导从个案入手抓好普遍惩防,还我们以公正,予民生以阳光。
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关于事情的总体情况
2013年经朋友杜建伟介绍,我们于4月17日来到哈密晟宇公司洽谈拟承建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的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的施工。当时该公司董事长反复给我们推介说这个工程是第十三师招商项目,总投 资15亿元。你们只管施工就行,涉及到行政审批、管理、收费和一切手续咱们都有关系可以摆平。我们远跨边疆地区搞工程肯定会遇到很多麻烦和制约,有他们这种硬关系,就会顺利施工。而且我们也是基于哈密又是河南省对口援建地区的考量,想借势西部大开发跨越式发展的政 策东风,未精准甄别就达成了意向。
此后这件事情的推进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签定施工合同及前期准备工作。经晟宇公司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安排我们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了水电路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准备工作。晟宇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我们发出书面《投标邀请函》(附件1)。我们又于6月10日对晟宇公司指定要求的围墙、广告牌等进行了垫资施工。至此,我们加上各种人员工资、材料购置和准备性施工已垫资达200多万元工程款,却未收到晟宇公司任何付款。而且我们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哈密分公司加强这一工程的后续工作。我们非常担忧工程中标、价款等会发生变化,多次找他们催要已经垫资的款项,然而晟宇公司的何君杰又信誓旦旦地向我们保证钱不是问题,咱们在十三师各路关系一路通等,让我们继续垫资才可以拿到工程,并且向我们通报了中标价为1336/平方米,但至今未给书面中标书。当时我们看到了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5月10日发的《企业投 资备案证明》(项目备案证号:发改投 资(2013)备27号)附件2)。虽然思想上也顾虑到了风险,但又急于揽下这项工程,又怕前期投入无果。加之出于对口头承诺的信任和对政 策法制、发展环境的信心,就于2013年6月15日在哈密该公司负责人何君杰的棉花加工厂里由王银山代表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由张建刚代表晟宇公司签定了《建设施工合同》。
第二阶段:因工程进度引起的分歧。
合同约定承包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及道路管网。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到2016年6月15日竣工,工期为1095天,合同价款2.4亿元,并约定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款。至此,我们放心的组织施工,可是就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十栋商铺楼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推迟到8月6日晟宇公司才送达给我们。8月14日我方组织土方开挖,9月22日开始基础施工,11月17日共计57000M2的十栋商铺框架主体全部封顶完工,且全部由我公司垫资完成。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晟宇公司应依照9月26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附件4主要条款缩印文本)约定支付我们70%的工程款。但是,晟宇公司未按合同每平方米包干价1250元的价款7125万元支付我方工程款4987.5万元。只是支付了2700万元,造成欠我公司2287.5万元的后果。他们只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的理由就是哈密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工程量,造成十栋商铺没有封顶。《补充合同》第三条商定的工程限期中有“第壹期拾栋2013年11月15日前全部封顶”的制约性条款。实际情况是天气原因无法确保工程质量保持正常施工了,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且我方也书面提出从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15日停工,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执行的(附件5)。之后我们基于天气回暖的客观条件又坚持施工到11月17日,这期间的工程量晟宇公司不予确认。我们的根据是主体框架完工并封顶了,既然已经完工就应按合同约定要求付给我们70%的工程款,不然我们也无法支付100多名农民工(这是内地去的农民工,为了新缰,我方想尽一切办法把新缰本地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完毕)的工资以及材料款(附件6),由此必然引发恶性的连锁反应,蓄积社会矛盾,潜伏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他们执意以“十栋商铺没有封顶,墙体未做好”为由继续拒付我们工程款,由此形成了工程争议点。虽然晟宇公司没有支付我方足额工程款。但我们前期和这十栋商铺投入巨资并且又有100多名农民工的血汗钱注入了这个工地。所以,我们还是极力维合同及这种已经丧失对等平衡的合作关系,苦心劝说农民工在2014年1月26日忍痛返乡,减少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的压力。
第三阶段:第十三师组织首次协调未果。
2014年3月1日,我方所有管理人员全部到达现场做复工的全面准备工作,然而晟宇公司管理人何君杰不让我们做任何准备,并且告诉我们说:“今年我们又变了,必须继续全部垫资才可以施工,如果不愿意干的话可以全部走人”。我们已经忍受了他们欠2287.5万元巨款的沉重负担了,如果再垫款实在无法进行了。无奈之际我们先后两次向第十三师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诉说我们民间“援疆”遇到的苦衷和他们的失信及粗鲁行为。特别反映了因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等。3月26日火箭农场领导找我们了解此事,并于3月27日、28日组织召开了由第十三师建设局、司法局、劳动局、火箭农场负责人等参加的双方协调会,没有达成实质性意见。2014年3月29日晟宇公司向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哈密分公司发出了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面通知(附件7)。我方集团公司于2014年4月3日书面向晟宇公司函复时再次明确“催要工程欠款、协商解决争议”的主要意见。
第四阶段:突发驱赶我方施工人员事 件。
2014年4月7日晟宇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总工程师刘同科(正式身份系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率领一些纹身长发的社会青年和部分铁路技校学生200多人(附件11)强行闯入施工现场以推搡和训斥、谩骂的威胁手段将我方20多名工程管理人员及30多名工人赶出施工现场,并将大门门锁更换和大墙上施工承建单位改成晟宇公司的名称。我方人员极力克制才避免。此举在该区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负面影响。有的当地好心的居民告诉我们:“千万不要惹他们,这伙人什么事都做得出来”。而且刘同科还指着农民工万文斥责说,再敢去上仿弄死你们。当时我们给火箭农场公 安派出所打了5次电话后才迟缓赶到现场。与此同时郑州一建负责人也多次向十三师建设局的郑智强副局长报告紧急情况,他只是答应很快到现场,其实际上并未到现场。我们在这里感到了恐惧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一起个案纠纷要酿成流血冲突的后果才是解决的转折和契机吗?由于他们这样强行侵占行为造成我方哈密分公司工地的木材、钢材等材料及办公用品总计损失达3137.10万元。同时造成项目部管理资料、办公用品等大部分丢失或损坏、损毁。至此,我们哈密分公司副总樊国庆也被他们无端推搡谩骂,加上体虚有病,悲伤含恨离开人世,又为我们增加了新的伤痛。对于这起事件的幕后力量我们不敢乱加猜测和评论,但是诸多的为什么疑问引起了我们的警觉和深思,这些行为究竟是恶势力的做法,还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外在表现,或者是其他什么性质的举动。我们害怕遭到更严重的冲 击,就向第十三师的有关领导反映了此事和我们进一步的担忧。4月17日第十三师的政法委、建设局、法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新缰建筑管理处主任于川都在建设局郑智强副局长主持下召开了第二次协调会(附件9),会议以批评我方为主,也形成了几点初步意见,明确提出在双方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不予复工,并且禁止另请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等。4月18日,我们哈密分公司就此赶人占物事 件向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 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未得到任何处理和答复。
二、关于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机关“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我们不对十三师任何行政部门和人员作情绪化、猜测性评价,但是晟宇公司多环节违规违法的事实确实向我们提示着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又让人费解。
1、2013年9月已开工建设(《开工报告》附件12),却在2014年4月挂出了招拍公示(附件13)。
2、2013年11月12日停工后晟宇公司仍坚持指责我方擅自停工造成工程没有完工,然而他们却于11月8日以工程已经完工向第十三师房产管理局提出了办理房屋预售的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4),并已销售完毕获1亿多元收益。
3、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我方协议包干价为1250元/平方米,中标价却为1366元/平方米,按30万平方米的工程量测算,每平方米多做预算价款116元,合计约3500万元。他们明确说这多出的部分是要打点有关领导的(《规划许可证》附件15),虽然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印证,但价款差形成的利益就是最大的佐证。
4、建筑密度为44.9%,容积率达1.33,超出了国家相关设计标准一倍以上。且此处原为种棉耕地,现周围仍然与棉花地相连接。
5、我方按《合同书》第六章第26项第4款之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根据《补充合同》第六条第1款之规定:“承包方将一期开工的十栋商铺主体框架完工后,(由发包方)支付十栋商铺合同款的70%”。而且在《补充合同》中第十条第2款中还约定工程“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20%承担延期违约金”。但是,第十四条第2款又有约定如果工程“延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5%-20%承担违约金”。如此相互矛盾和明显失去公平的条款哪有平等可言。叙述到这时不由得使我们想起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多么的具有现实意义。
三、关于刘同科***问题的举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讲:“在中国共 产 党 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腐 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查处一个,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怀着这样的信念和忠诚,我们举报十三师贪腐分子刘同科。其身份证号码为:652222197604151517。住址:新缰自 治区哈密市东郊路30栋2单元602房。系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兼任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1、刘同科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由向我方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索要电脑。并要求王银山在刘同爱(刘同科哥哥)处购买。哈密分公司王银山分别于2013年7月1日、8月5日、10月11日,先后三次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农业银行新缰分行向刘同爱转帐5万元、4.052万元、1.065万元,合计10.117万元。
2、2013年7月3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1.5万元招待费。
3、2013年7月5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说是给第十三师建设局长送礼。
4、2013年9月19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现金,说是给监理公司、质检站等单位中秋节送礼。
5、2013年9月27日刘同科又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由王银山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缰分行转帐到刘同科帐户(附件19)。
6、2013年10月28日刘同科在哈密公司领取招投标文件时又向我公司索要4万元现金。
7、2013年11月17日刘同科购买衣服时让王银山刷卡帮其支付800元费用。
8、2013年11月15日刘同科以帮哈密分公司向晟宇公司讨要工程款为由向我们索要110万元,2014年1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缰分行向刘同科帐户转帐。
四、我们的诉求
1、要求晟宇公司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2287.5万元。
2、要求晟宇公司赔偿因暴 力 侵 占我方办公用品、钢材、木材等材料费3137.10万元。
3、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全额垫资建造的临时设施、道路管网、广告牌和项目部等价值604万元。
4、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因其合同违约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按规定追究暴 力 事 件中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违法责任并向我方赔礼道歉。
6、依法追究晟宇公司刘同科索贿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
7、依规对新缰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追究责任。
总之,现阶段问题似乎已经陷入僵局,纠纷难以理清头绪,分歧难以明晰是非,事实难以精确判断,终究是一个案,本该步入讼诉渠道求得公正解决,但是,如此的话此案给我们带来的普遍意义就会被忽略,而且已经积怨叠加的蓄积力就可能爆发,潜伏在十三师的违规违法隐患就可能继续祸害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为此,我们盼望把这起纠纷作为典型处理,以化解各种矛盾,严处违规违法问题,并以此向全社会传递健康发展的正能量。针对存在问题,我们归纳起来主要在五个方面:一是我们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前期对合作资信、投 资环境、操作流程甄别不够准确,盲目垫资,为晟宇公司设套逼盟鉴定显失公平的《补充合同》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我们为了小团体利益助长了他们大胆违规操作的胆气和空间,责难推卸;三是暴 力驱赶我方施工人员事件,虽然我方报案但无任何处理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是晟宇公司至今欠我方工程款2287.5万元和材料损失费3137.10万元及临建设施604万元,三项合计:6028.6万元。五是涉嫌索贿的国家公务员刘同科至今仍未有任何组织核查处理此事。因此,我们恳请上级从优化西部大开发的发展环境,维 护 中 央援疆大局和珍惜民族团结根基着眼,重视一下这起看似个性实属共性问题的事件,使问题尽早妥善解决,真正落实好习 近 平 总 书 记提出的特别是要做好“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以保障,心灵充满温暖”。
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2015年4月25日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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