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子含冤进京上访 惨遭恶警扒掉内裤侮辱
弱女子含冤进京上访 惨遭恶警扒掉内裤侮辱
受 害 人付桂飞,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 山镇周韩村。
我举报原宁波市公 安局鄞州分 局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杨剑行及宁波市驻京办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实施的非法拘 禁行为进行立案侦 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姜 山镇政 府超越职权、选择性执 法、持强凌弱、欺 上 瞒 下,把我合法经营的鳄鱼养殖场拆掉,造成我们300多万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及原姜 山镇党 委书 记梅益进为包庇原姜 山镇周韩村书 记郑永跃,诬陷我老公做替 罪 羊,我们从区、市、省各信 访部门逐级上 访。2015年3月2日我与老公等七人在北 京国 家信 访局和中纪 委合法信 访,3月4日晚我们买好次日回宁波的机 piao,当晚住进北 京市前门大街春豪宾馆。3月5日凌晨,北 京市公 安局东城区分 局前门派 出 所民 警(不知姓名)来查验身份,并收走我们七人的身 份 证,对我们逐一拍照。民 警离开后就有自称是宁波驻京办工作人员的陌生人闯入房间,并要求我们跟他们走,但我们表示必须出示工作证 件并告知姓名,否则不会跟他们走。但他们并未出示证 件,而是开来一辆灰蓝色的面包车,车牌为京AT3300。车上下来20多人,然后就用暴 力把我们从宾馆大堂强行拖上了车子。在这个过程中四名男子朝我冲过来,两人抬我双手,两人抬我双 腿,但我奋力想挣脱,期间我的外裤和内 裤也全被他们扒掉了,下 半 身完全 裸 露,四人就将我放在地上,我想去拉裤子,但是他们不让我拉上,两个人一直拉着我的羽绒服的帽子把我的头罩住5分钟,然后用 力把我压住,我差点窒 息。我想去拉裤子也不让拉,继续把我往车上拖,并将我头部朝下压在座位上,把我双脚倒着。从被他们扒下裤子到最后上车自己拉上裤子,一共有10分钟的时间下 身完全 裸 露在车外公共场合,当时很多住宿人员及路人围观,几十个人看到,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们七人(其中两位是70多岁的老人)被暴 力殴 打并强行拖上车后车子上了高速公路,但往哪里开也不告知,也不告知目的地,他们十三四个人在车上控 制着我们,不让我们随便动,不让上厕所解手,让我们大小 便只能在车厢地板上,车里臭气冲天,还用矿泉水瓶殴 打我们,我们感到无比恐惧和惊慌。因为我是女的在车上解手不方便,再加上我月 经正好来了,我就要求要找个服 务区停车上厕所,但是车上的人根本不听我的,一直不停车,让我在车上尿,车子连续开过两个服 务区还是不停车,我实在憋不住尿了,随后在天津高速段以被限 制人身自 由为名向天津110 报 警,天津警方赶到后,随后把车辆带到静海服 务区询问,我和老公因恐惧和惊慌不想再坐这辆来历不明的车辆趁机下车搭乘服 务区出租车赶回北 京机场坐飞机回到了宁波。
2015年3月5日晚上我和我老公从机场开车回家,在朝 阳高速出口停有鄞州区公 安局姜 山派 出 所三辆警车,民 警章琦等人无故把我们抓到派 出 所审问,还有其他五人(其中2位是70多岁的老人)也无故被姜 山派 出 所民 警抓到派 出 所关 押20多个小时,我老公被 关 押在首南派 出 所,我儿子等几人被 关 押在石契派 出 所,我在钟公庙派 出 所被 关 押时从凌晨到下午一直不让我吃饭,直到晚上6点多我让保安去买面包我才吃上一点,晚上在审讯室做笔录时,民 警范梅岗一定要我承认在高速公路上天津路段时拉方向盘,我跟他说我没有拉过方向盘,再说坐在前面四排都是他们的人控 制着我们,我不可能走到前面去拉方向盘,范梅岗说由不得你,上面领 导已经定下来了,你们七个人当中总要拘 留一人的,叫我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 名,并以:“你不签字,将把你们七人全部拘 留”相威胁,我说我没有拉过方向盘我不会签字的。过了一会,章琦和另外一位民 警过来就逼我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里写上:以上告知笔录我看过无异 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来我只好含泪在笔录上按照他们那样写并签了字,随后我被送到鄞州区看 守 所拘 留5天。3月16日我们在姜 山派 出 所拿回被扣 押了12天的身 份 证时偶然遇到了当晚将我们强行拖上车非法拘 禁的男子,该男子居然是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杨剑行。
2015年5月29日我向法 院提起诉 讼,鄞州区公 安局行政拘 留我5天案子已经受理中。
我认为,公 民的人身权 利不受非法侵害,在本案中所谓宁波驻京办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权 利限 制公 民的人身自 由,即使是作为公 安机 关工作人员的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杨剑行,其采取拘传、刑事拘 留或逮 捕的手段,也应当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而本案中,相关人员既没有标明身份,也没有穿制 服,更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强行限 制公 民人身自 由,且在过程中将作为妇女的我下 半 身赤 裸暴 露在公共场合下,形成对我的侮辱,使得我人格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 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 利。具有殴 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犯拘 禁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人 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 件立案标准》规定: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涉嫌利 用职权非法拘 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 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 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 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 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 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 禁,致人伤 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 押、拘 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 禁的。
另外,作为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宁波驻京办工作人员及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 杨剑行不仅知 法犯法,还伙同并指使下列非国 家工作人员参与了非法拘 禁:北 京交通国旅旅行社员工“刘立民、刘凤祥、刘汉东、焦庆良、刘云波”。
因此,本案中相关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既存在侮辱行为,又存在限 制人身自 由的情况,应当以非法拘 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恳 请上级机 关对上述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 查。
此致
受 害 人:付桂飞
联 系电 话:18957815116
我举报原宁波市公 安局鄞州分 局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杨剑行及宁波市驻京办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实施的非法拘 禁行为进行立案侦 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姜 山镇政 府超越职权、选择性执 法、持强凌弱、欺 上 瞒 下,把我合法经营的鳄鱼养殖场拆掉,造成我们300多万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及原姜 山镇党 委书 记梅益进为包庇原姜 山镇周韩村书 记郑永跃,诬陷我老公做替 罪 羊,我们从区、市、省各信 访部门逐级上 访。2015年3月2日我与老公等七人在北 京国 家信 访局和中纪 委合法信 访,3月4日晚我们买好次日回宁波的机 piao,当晚住进北 京市前门大街春豪宾馆。3月5日凌晨,北 京市公 安局东城区分 局前门派 出 所民 警(不知姓名)来查验身份,并收走我们七人的身 份 证,对我们逐一拍照。民 警离开后就有自称是宁波驻京办工作人员的陌生人闯入房间,并要求我们跟他们走,但我们表示必须出示工作证 件并告知姓名,否则不会跟他们走。但他们并未出示证 件,而是开来一辆灰蓝色的面包车,车牌为京AT3300。车上下来20多人,然后就用暴 力把我们从宾馆大堂强行拖上了车子。在这个过程中四名男子朝我冲过来,两人抬我双手,两人抬我双 腿,但我奋力想挣脱,期间我的外裤和内 裤也全被他们扒掉了,下 半 身完全 裸 露,四人就将我放在地上,我想去拉裤子,但是他们不让我拉上,两个人一直拉着我的羽绒服的帽子把我的头罩住5分钟,然后用 力把我压住,我差点窒 息。我想去拉裤子也不让拉,继续把我往车上拖,并将我头部朝下压在座位上,把我双脚倒着。从被他们扒下裤子到最后上车自己拉上裤子,一共有10分钟的时间下 身完全 裸 露在车外公共场合,当时很多住宿人员及路人围观,几十个人看到,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们七人(其中两位是70多岁的老人)被暴 力殴 打并强行拖上车后车子上了高速公路,但往哪里开也不告知,也不告知目的地,他们十三四个人在车上控 制着我们,不让我们随便动,不让上厕所解手,让我们大小 便只能在车厢地板上,车里臭气冲天,还用矿泉水瓶殴 打我们,我们感到无比恐惧和惊慌。因为我是女的在车上解手不方便,再加上我月 经正好来了,我就要求要找个服 务区停车上厕所,但是车上的人根本不听我的,一直不停车,让我在车上尿,车子连续开过两个服 务区还是不停车,我实在憋不住尿了,随后在天津高速段以被限 制人身自 由为名向天津110 报 警,天津警方赶到后,随后把车辆带到静海服 务区询问,我和老公因恐惧和惊慌不想再坐这辆来历不明的车辆趁机下车搭乘服 务区出租车赶回北 京机场坐飞机回到了宁波。
2015年3月5日晚上我和我老公从机场开车回家,在朝 阳高速出口停有鄞州区公 安局姜 山派 出 所三辆警车,民 警章琦等人无故把我们抓到派 出 所审问,还有其他五人(其中2位是70多岁的老人)也无故被姜 山派 出 所民 警抓到派 出 所关 押20多个小时,我老公被 关 押在首南派 出 所,我儿子等几人被 关 押在石契派 出 所,我在钟公庙派 出 所被 关 押时从凌晨到下午一直不让我吃饭,直到晚上6点多我让保安去买面包我才吃上一点,晚上在审讯室做笔录时,民 警范梅岗一定要我承认在高速公路上天津路段时拉方向盘,我跟他说我没有拉过方向盘,再说坐在前面四排都是他们的人控 制着我们,我不可能走到前面去拉方向盘,范梅岗说由不得你,上面领 导已经定下来了,你们七个人当中总要拘 留一人的,叫我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 名,并以:“你不签字,将把你们七人全部拘 留”相威胁,我说我没有拉过方向盘我不会签字的。过了一会,章琦和另外一位民 警过来就逼我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里写上:以上告知笔录我看过无异 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来我只好含泪在笔录上按照他们那样写并签了字,随后我被送到鄞州区看 守 所拘 留5天。3月16日我们在姜 山派 出 所拿回被扣 押了12天的身 份 证时偶然遇到了当晚将我们强行拖上车非法拘 禁的男子,该男子居然是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杨剑行。
2015年5月29日我向法 院提起诉 讼,鄞州区公 安局行政拘 留我5天案子已经受理中。
我认为,公 民的人身权 利不受非法侵害,在本案中所谓宁波驻京办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权 利限 制公 民的人身自 由,即使是作为公 安机 关工作人员的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杨剑行,其采取拘传、刑事拘 留或逮 捕的手段,也应当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而本案中,相关人员既没有标明身份,也没有穿制 服,更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强行限 制公 民人身自 由,且在过程中将作为妇女的我下 半 身赤 裸暴 露在公共场合下,形成对我的侮辱,使得我人格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 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 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 利。具有殴 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犯拘 禁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人 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查案 件立案标准》规定: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涉嫌利 用职权非法拘 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 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 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 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 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 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 禁,致人伤 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 押、拘 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 禁的。
另外,作为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宁波驻京办工作人员及姜 山派 出 所副所长 杨剑行不仅知 法犯法,还伙同并指使下列非国 家工作人员参与了非法拘 禁:北 京交通国旅旅行社员工“刘立民、刘凤祥、刘汉东、焦庆良、刘云波”。
因此,本案中相关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既存在侮辱行为,又存在限 制人身自 由的情况,应当以非法拘 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恳 请上级机 关对上述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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