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
中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政 府同哈市、阿城区两级法 院联手残 害百 姓!
(一)
阿城区政 府用暴 力违法强 拆控 告人
承租的村砖厂 补偿款6年未给分文
2003年秋,阿城区政 府在对外招 商 中,将控 告人即本案原告招去承租经营该区民合村砖厂,租期为10年。合同履行到20О8年,被告修筑开发区道路,从砖厂院内穿过,需征用砖厂所占的土地。被告未依法与控 告人“订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制 作相关的法 律文书,也未履行有关“强 制”的任何法定程序,出动公 安警 察,对原告承租经营的民合村制砖厂,实施了暴 力强 拆。强 拆中,原告所有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遭到毁坏……
强 拆后,控 告人对有关人的违法责任放弃了追究,仅依照行政诉 讼法第67条之规定,就损失补偿事宜,要求被告依法给予解决,因被告一直不承认拆的违法,6年过去,补偿款至今未给分文。
(二)
哈市中院的眼里哪还有法?
原告承租的阿城区民合砖厂,被强 拆后,4次向法 院提起诉 讼遭拒绝。
2014年11月21日,第5次向哈市中院提交了诉阿城区政 府的行政起诉状,16个7日后被指定到阿城院管辖。原告当即提出异 议,相继4次在该院行政庭长信 访接待日提交了管辖异 议申请书。还曾2次报请中院领 导。
出乎意料的是:20个7日后的4月6日,硬指定到阿城院。原告见“异地”无望,特求助一省人 大代 表,就此呈信给省人 大和高院领 导……。迫于无奈,4月29日去阿城院交了费。
由此看出,哈市中院法 官的权就是比法大:几次申请立案连遭拒绝、应7日内立案,20个7日未果、应指定异地管辖且5次请求硬指定本地、长时间超审限,原告多次上 访屁用未顶——才有了今天的枉法裁判!
(三)
阿城区法 院故意作枉法裁判!
哈市中院对原告诉被告阿城区政 府违法强 拆,硬指定到阿城院管辖。阿城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裁定,称:“原告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起诉”。
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
1、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
原告的诉求是:确认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 审 调 查中,大量事实证明:被告强诉的行政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庭上,被告未能“提 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对此行政行为系其所为供认不讳。
然而,阿城法 院在裁定书中,对原告唯一的诉求即确认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违法竟未作阐述,也未作裁定——丢漏了全部判项。可见,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
2、违背事实,蔑视法 律
经庭 审 证 实:原告与第三人的砖厂租赁合同在履行中,被告未依法与原告订立拆 迁补偿协议,未制 作相关的法 律文书,也未履行“强 制”的任何法宝程序,对原告所承租经营的民合村砖厂,实施了暴 力强诉:强诉中,原告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遭到毁坏。
裁定书称:“拆 迁之后,原告一直就拆 迁补偿和赔偿问题向被告主张权 利”、“管委会(被告)2014年9月23日发出……通知,告知其信 访事项已进入终结程序,原告遂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事实证明:(1)原告正是被告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此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合法权益受到其侵犯的人。所以说,原告是本案唯一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的人;(2)拆 迁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 利,未超过诉 讼时效。可是,阿城法 院竟故意违背事实,称“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纯属于是对法 律的蔑视!
3、违背规定,践 踏法 律
裁定书中,对原告系本案唯一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的人和不超过诉 讼时效的事实,阐述得再清楚不过,符合行政诉 讼法第12、25、46、48条等相关规定,可是,阿城法 院在裁定时,竟称“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对怎么不适格、要适什么格?和是在什么情况下、怎么超过的诉 讼时效的法 律依据,应作阐述而未作,最终竟执 法 犯 法,故意作出了违背事实与法 律的裁定——枉法裁判!实为是对法 律的践 踏!
此“裁判”的出笼并不奇怪:阿城区原区长、现任区委书 记王文力,对本区法 院主管行政庭的邵付院长,没看他是否称职,只看重了他爸是阿城首富,对邵违规破格提拔,三年连升2级,今院长空缺,邵为保王文力政 府涉嫌刑事犯罪免受追诉和追究,固然不能判王文力政 府违法!
综上,此案可为是:建 国以来,区级人 民政 府同市、区两级法 院联手欺民害民最为突出的一典型案 件、中 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此案证明:阿城区是王文力的天下!阿城区法 院是王文力的法 院!特此控 告。
控 告人:韩涛 电 话:1⑧945341116
身 份 证号:232325193704160216
2016年2月2日
(一)
阿城区政 府用暴 力违法强 拆控 告人
承租的村砖厂 补偿款6年未给分文
2003年秋,阿城区政 府在对外招 商 中,将控 告人即本案原告招去承租经营该区民合村砖厂,租期为10年。合同履行到20О8年,被告修筑开发区道路,从砖厂院内穿过,需征用砖厂所占的土地。被告未依法与控 告人“订立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制 作相关的法 律文书,也未履行有关“强 制”的任何法定程序,出动公 安警 察,对原告承租经营的民合村制砖厂,实施了暴 力强 拆。强 拆中,原告所有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遭到毁坏……
强 拆后,控 告人对有关人的违法责任放弃了追究,仅依照行政诉 讼法第67条之规定,就损失补偿事宜,要求被告依法给予解决,因被告一直不承认拆的违法,6年过去,补偿款至今未给分文。
(二)
哈市中院的眼里哪还有法?
原告承租的阿城区民合砖厂,被强 拆后,4次向法 院提起诉 讼遭拒绝。
2014年11月21日,第5次向哈市中院提交了诉阿城区政 府的行政起诉状,16个7日后被指定到阿城院管辖。原告当即提出异 议,相继4次在该院行政庭长信 访接待日提交了管辖异 议申请书。还曾2次报请中院领 导。
出乎意料的是:20个7日后的4月6日,硬指定到阿城院。原告见“异地”无望,特求助一省人 大代 表,就此呈信给省人 大和高院领 导……。迫于无奈,4月29日去阿城院交了费。
由此看出,哈市中院法 官的权就是比法大:几次申请立案连遭拒绝、应7日内立案,20个7日未果、应指定异地管辖且5次请求硬指定本地、长时间超审限,原告多次上 访屁用未顶——才有了今天的枉法裁判!
(三)
阿城区法 院故意作枉法裁判!
哈市中院对原告诉被告阿城区政 府违法强 拆,硬指定到阿城院管辖。阿城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裁定,称:“原告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起诉”。
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
1、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
原告的诉求是:确认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庭 审 调 查中,大量事实证明:被告强诉的行政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庭上,被告未能“提 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对此行政行为系其所为供认不讳。
然而,阿城法 院在裁定书中,对原告唯一的诉求即确认被告强 拆的行政行为违法竟未作阐述,也未作裁定——丢漏了全部判项。可见,阿城法 院是在故意违反程序,规避法 律。
2、违背事实,蔑视法 律
经庭 审 证 实:原告与第三人的砖厂租赁合同在履行中,被告未依法与原告订立拆 迁补偿协议,未制 作相关的法 律文书,也未履行“强 制”的任何法宝程序,对原告所承租经营的民合村砖厂,实施了暴 力强诉:强诉中,原告在砖厂的房屋等资产遭到毁坏。
裁定书称:“拆 迁之后,原告一直就拆 迁补偿和赔偿问题向被告主张权 利”、“管委会(被告)2014年9月23日发出……通知,告知其信 访事项已进入终结程序,原告遂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事实证明:(1)原告正是被告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此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合法权益受到其侵犯的人。所以说,原告是本案唯一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的人;(2)拆 迁后,原告一直在主张权 利,未超过诉 讼时效。可是,阿城法 院竟故意违背事实,称“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纯属于是对法 律的蔑视!
3、违背规定,践 踏法 律
裁定书中,对原告系本案唯一具有诉 讼主体资格的人和不超过诉 讼时效的事实,阐述得再清楚不过,符合行政诉 讼法第12、25、46、48条等相关规定,可是,阿城法 院在裁定时,竟称“诉 讼主体不适格且已超过诉 讼时效”。对怎么不适格、要适什么格?和是在什么情况下、怎么超过的诉 讼时效的法 律依据,应作阐述而未作,最终竟执 法 犯 法,故意作出了违背事实与法 律的裁定——枉法裁判!实为是对法 律的践 踏!
此“裁判”的出笼并不奇怪:阿城区原区长、现任区委书 记王文力,对本区法 院主管行政庭的邵付院长,没看他是否称职,只看重了他爸是阿城首富,对邵违规破格提拔,三年连升2级,今院长空缺,邵为保王文力政 府涉嫌刑事犯罪免受追诉和追究,固然不能判王文力政 府违法!
综上,此案可为是:建 国以来,区级人 民政 府同市、区两级法 院联手欺民害民最为突出的一典型案 件、中 国枉法裁判第一大案!此案证明:阿城区是王文力的天下!阿城区法 院是王文力的法 院!特此控 告。
控 告人:韩涛 电 话:1⑧945341116
身 份 证号:232325193704160216
2016年2月2日
朵朵什么人- 帖子数 :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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